《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是证明中共党员身份和入党时间的重要材料。中共党员缺少《入党志愿书》的,要认真查找;确实找不到的,根据中组部《关于严格党员管理和入党手续的问答》(组工通讯〔1998〕8号)精神,按以下程序补填《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一、本人提出申请
本人书面向基层党委、党总支提出补填《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申请。申请中应写清何时何地加入中国共产党,入党介绍人是谁,党支部书记是谁等有关入党当时的情况。
二、确认党员身份
基层党委、党总支要本着既对党员个人负责,又对党委和历史负责的基本原则,通过派人前往其入党地调查或函调等形式,核实其中共党员身份的真实性。只有在确认该同志中共党员身份的前提下,才能补填《入党志愿书》。确认中共党员身份的主要依据包括:发展党员的依据,党员证明信,党员介绍信,参加组织生活及支部活动的情况,缴纳党费的依据等证明材料。调查应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凡弄虚作假骗取党员身份的,一经发现,一追到底,严肃处理。
调查中必须收集以下两方面的证明材料:一是入党介绍人、入党时所在党支部负责人和原单位党组织出具的证明。入党介绍人出具的证明,要写清何时何地介绍该同志入党等细节;如两位入党介绍人确实无法查找,则应有两名以上熟悉当时情况的党员的证明。入党时所在党支部负责人出具的证明,要写清当时接收该同志入党的情况;证明人原则上应是党支部书记,如确实无法查找,可由其他党支部成员出具。原单位党组织出具的证明,应由管辖其的县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审核盖章;如原单位因撤销、合并等原因现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现归属单位出具证明。二是证实党员身份的原始资料。主要应收集其入党时所在党支部讨论接收其为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或会议记录(复印件或摘抄件);如确实无法查找,可收集入党当年的《党员名册》,调出入党单位时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存根或给予接转单位的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上述证明材料,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要写明提供材料人当时的身份;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证明材料为复印件或摘抄件的,要写清材料出处、复印人或摘抄人。
经调查无法认定其党员身份的,由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提出意见,报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其党员资格。经调查取得上述入党证明材料、能够证实其党员身份的,由基层党委、党总支撰写调查报告(书面材料中附调查中收集到的证明材料),提出承认其党员资格的意见,报党委组织部。
三、补填有关手续
经党委组织部审查承认其中共党员资格的,按照以下方法补填《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一)本人补填《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第1-7页的相关内容,其中:“基本情况”、“本人经历”、“奖励或处分”、“家庭主要成员情况”、“主要社会关系情况”等栏,要按入党时的状况进行填写,入党后发生的情况不要填写;“入党志愿”栏要填写,并签当年的时间;“本人签名或盖章”栏要填写,日期先填写入党日期,再填写补填日期,并写上“补填”字样。
(二)基层党委、党总支在其补填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补充完善以下内容:①在封面上注明:“因《入党志愿书》在转递过程中不慎丢失,××××年××月××日补填”,并加盖单位党组织公章;②在第13页“备注”栏中写明“×××同志在×××单位工作(或学习)时,其《入党志愿书》在转递过程中不慎丢失,根据调查报告和证明材料,确认该同志为中共正式党员,入党时间为××××年××月。此份《入党志愿书》是本人重新补填的”,签现在时间,并加盖公章;③第8-12页的“入党介绍人意见”、“支部大会意见”、“上级派人谈话”、“总支部审查意见”、“基层党委审批意见”等栏均不再填写。
(三)补填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报经党委组织部审查同意后(注:审查意见签署在第13页的“备注”栏中),连同调查报告、证明材料等一并存入本人档案。在整理档案时,将调查报告、证明材料作为一份材料(调查材料和所有证明材料连续编页码),目录名称为“入党证明材料”。
(四)补填《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党员,不再重新撰写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个人自传等材料。
党委组织部
2016年11月25日